申辦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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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籍監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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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特定身心障礙【領有殘障手冊者】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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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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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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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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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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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直系血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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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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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親等之姻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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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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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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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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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衡機能障礙 |
7.先天代謝異常 |
2.智能障礙 |
8.其他先天缺陷 |
3.植物人 |
9.精神病 |
4.失智症 |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
5.自閉症 |
11.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6.染色體異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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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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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皮膚嚴重或大範圍(30﹪以上)之病變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如嚴重灼燙傷或電傷、天皰瘡、
類天皰瘡、 紅皮症、各種水?症、魚鱗癬、蕈樣黴菌病及Sezary症候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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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度骨關節病變導致骨質脆弱或髖、膝、肘、肩等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或攣縮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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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雙側髖或膝關節經手術(如人工關節置換或重整術)後仍功能不良,須重置換,且其運動功能受損,
無法自行下床活動,生活功能不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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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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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度或複雜性或有併發症之骨折(如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骨折、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合併骨髓炎
等),影響運動功能或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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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慢性阻塞性肺病,導致肺功能不良,影響生活功能之執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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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腦血管疾病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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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腦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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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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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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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樞、周邊神經及肌肉系統病變,其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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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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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兩眼矯正視力皆在0.01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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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失智症:本項目得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做判斷之參考。
CDR二分以上者,須由1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
CDR一分者,須由2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致認定有需專人協助照護必要,並予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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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病況且健康功能狀況不良者,經六個月觀察病情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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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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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據上流程,得申請外籍監護工者其經醫療團隊照護評估須為『需24小時照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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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委會指定之醫療機構。【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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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醫療機構評估團隊組成的方式為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相關人員,醫事相關人員的定義為:醫
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職
能 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及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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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醫療機構評估團隊須於2日內將評估結果知會雇主及居住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
中心【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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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根據現有人力資料庫中,搜尋有就業意願的本國照護人員。每名雇主推介作業次
數至少2次,每次推介3人,並將於6個工作天完成推介手續。就業媒合結果將於三個工作天後上網,
供雇主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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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雇主對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所推介之本國照顧員,不得以下列原因拒絕僱用:一、推介人員能力不足。
二、推介人員薪資過高。三、直接表明欲聘僱外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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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同一被看護者以聘僱一名外勞為限。
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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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勞委會核配之外勞配額,均可循環使用至申請資格喪失,惟外勞工作3年期滿須辦理離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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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外勞在台工作期限以三年為限,同一外勞可在台工作至多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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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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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殘障手冊等級須為重度等級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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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持聽障、視障、器障殘障手冊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者,須接受醫療團隊照護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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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持輕、中度殘障手冊者,亦須接受醫療團隊照護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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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查詢】。 |